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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6月1日施行 保障对象将扩大至低收入家庭
发布时间:2009-6-3 点击数:    【字体:

      5月28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 新制定的《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此办法,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1年对全市人均住房面积在10㎡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据了解,我市自2004年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已相继为6300余户(含已退出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708户。目前全市人均住房面积在10㎡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11000户,其中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6100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十分重视。2007年8月7日专门下达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列入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11月8日,国家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颁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市2004年发布的《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仅为两年,其明确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也仅限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国家相关规定已不相适应。因此,依据国家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在原有基础上在全省率先起草出台了新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即将施行的《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上年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较之以前的试行办法减少了租金核减的方式。除将保障面扩大外,该办法还首次明确了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其次,新办法对廉租住房房源和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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