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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0 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湘地税函〔2008〕135号文件规定,将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有关税收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144平方米以下,免征营业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营业税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
2、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4、以上规定从2008年12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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