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
4.备案合同、电子询问表
5.流动人口需交验计生证明(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需提供)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7.契税纳税证明
8.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
9.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以下批准文件
(1)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集体企业提交企业职代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提交有资产处置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提交董事会决议
10.测绘成果(分层、分户平面图、分丘平面图)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还房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已办理注销登记除外)
4.拆迁安置协议
5.测绘成果(分层、分户平面图,分丘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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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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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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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征交易契税 |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144m2以下)按核定价值的2%;非普通住宅(别墅、豪宅以及144m2以上(含)普通住宅)按核定价值的4%;单位购房均按核定价值的4%;个人首次购买144㎡以下普通住宅按核定价值的1% |
承受的单位或个人 |
国务院令第224号
契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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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 |
80元/套 |
房屋登记申请人 |
湘价费[2008]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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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成果利用 |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房产分丘平面图:60元/幅 |
委托人 |
湘价服[200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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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户图测量 |
住宅:1.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2.40元平方米 |
委托人 |
湘价服[200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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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手续费 |
3元/㎡ |
转让方承担 |
湘价服[20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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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验证产权档案 |
私 产:40元/卷·次;
其他产:100元/卷·次 |
申请利用者 |
湘价服[200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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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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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征交易契税 |
按核定价值的4%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国务院令第224号
契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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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成果利用 |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房产分丘平面图:60元/幅 |
委托人 |
湘价服[200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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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户图测量 |
商业楼、厂房:1.80元/平方米;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2.40元/平方米 |
委托人 |
湘价服[200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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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 |
550元/件 |
房屋登记申请人 |
湘价费[2008]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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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手续费 |
按实际成交价格的0.5% |
转让方承担 |
湘价服[2002]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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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验证产权档案 |
私 产:40元/卷·次;
其他产:100元/卷·次 |
申请利用者 |
湘价服[200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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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有关法规规定时间未申请房屋登记的,按规定登记费的两倍收取登记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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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四、办理流程
1、9、10、11号窗口预约查看
2、(约定时间)二楼客户区等候查看
3、(即日)鉴证签字、实地查看
4、(4个工作日)17、18、19号窗口收费核算、契税申报
5、30号窗口现金缴费、开具收费发票
6、(即日)29号窗口财政契税征收
7、(即日)12、13、14号窗口受理收件、开具收件收据
8、(15个工作日后)15、16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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