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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系列一——《房屋登记办法》相对于老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规定了哪些房屋登记内容?
发布时间:2008-10-17 点击数:    【字体: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部于2008年2月15日发布,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房屋登记办法》。本《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是建设部弥补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足之处而制定的。《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权属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对老百姓的住房消费影响很大,为使广大老百姓正确理解《办法》,有效行使自身权利,营造《房屋登记办法》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市房产交易中心)针对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读,从今日起,本报将连载刊登《办法》的重要内容,敬请关注。一、《房屋登记办法》相对于老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规定了哪些房屋登记内容?新《房屋登记办法》相比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了较大调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登记制度发生了变化。房屋登记由确权登记转为申请登记,即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屋他项权利等进行确权登记,转为房屋权利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2、在调整范围上有所扩大,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含非房屋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登记,如油库、码头等登记)。3、新增了房屋登记类型。《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并就《物权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作了具体化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4、建立房屋登记簿和发证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原先的房屋登记主要是“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而新《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簿,首先把房屋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然后才能根据登记簿加载的情况向房屋权利人发证。这种登记簿制度和发证制度,有效地表明了权利人就房屋所享有权利的源证明文件,它能够清晰地展现房屋的权利变动状况,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和可信度。5、房屋登记在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具体包括:⑴所有权登记⑵抵押权登记⑶地役权登记⑷预告登记⑸更正登记⑹异议登记。其中对《物权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作了具体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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