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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房产登记簿是有效地表明权利人就房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房产上的权利变动情况,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长期以来,房屋登记形成了“重权证、轻登记”的观念,也就是说,确定房屋的归属就是看是否拥有一本房权证。这个观念在老百姓当中已经根深蒂固。那么现在就必须重新认识这个问题。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只是享有该房产物权的证明,已不具备代表房产物权的功能,其证据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除有证据证明房产登记簿有错误外),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比如,今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 例:张三向李四购买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他看到李四有房产证,上面无抵押记录,就放心地把大部分房款交给了李四。结果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套房产有查封记录,不能过户,于是张三找李四理论,但李四由于债务纠纷,已将张三的购房款用掉,张三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办法》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当事人不应该只看产权证,而应该到产权部门查看登记簿,查看房屋有无权利限制情况,再决定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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