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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系列四——夫妻共有房屋出让后,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时,是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发布时间:2008-10-17 点击数:    【字体:
夫妻共有房屋出让后,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时,是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目前,因夫妻关系不和引发的房屋纠纷较多,在夫妻和睦相处时,办理了一人名下产权证,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另一方担心配偶单独将房屋转让,所以,购房者都应该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新变化,房屋如何登记和如何处分。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分为下面三种情况:1、在新的业务系统实施后办理的登记,房屋再转让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处分,对转让方不再询问共有情况。也就是说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是夫或妻一人,则单方到房屋登记机构签署转让意见即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是夫妻共有,则夫妻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签署处分意见。2、在新的业务系统实施前,登记的房屋进行处分时,房屋登记机构对转让方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如果转让方否认房屋为夫妻共有,则由产权人单方签署转让意见即可;如果转让方认为房屋夫妻共有,则有夫妻双方签署转让意见。3、购买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居房等性质的房屋,必须由夫妻双方签署意见。4、以上情况,同样适用于房屋抵押。 例:小王夫妇有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在小王名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想处置该套房产,以筹措资金购买一套更宽敞舒适的房屋。于是,他们来到产权处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小王:“从今年10月开始,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必须先填写询问表,表格内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您需转让的房产是否为您夫妻共有房产?该房产转让时是否有出租情况?如有,您是否告知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是否已放弃购买权等。工作人员说:“设置询问表不仅是《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的新要求,而且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新模式。房屋是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就需要双方均签署转让意见;如果不是,只需一方签字即可。”由于房屋是小王婚前购买的,且未将房屋出租,于是他在询问表上“您需转让的房产是否发为您夫妻共有房产”和“该房产转让时是否有出租情况”两栏中选择了“否”,并一人签署了转让意见。 之后,小王夫妇便购买了新房一套。在办理新购房屋登记手续时,小王夫妇了解到同样必须接受产权部门的询问,并填写询问表。工作人员对小王说:“现在办理登记以登记簿为准,如果你在询问表上填写的是你一人的名字,那么,登记簿上登记的就是你一人,今后处分房子就你一人来签字就可以了,所以,现在你要想清楚,最好与你爱人商量一下,是写你一人还是夫妻共同共有?”小王夫妇商量后,决定选择夫妻共同共有,并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随后他们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领取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上均注明“共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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