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潭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屋拆迁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我们对《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资金 监管△ 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附件: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房屋拆迁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市配套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补偿安置资金是拆迁人为拆迁其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缴存、用于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改变用途。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费用; (二)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费; (三)搬迁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补偿费; (六)不可预见风险金(按以上五项之和的5%计算)。 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全额货币监管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地段等因素,参照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项目所需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专户,或由拆迁人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行开设专户,并将拆迁管理部门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专用章”与拆迁人印鉴一并在金融机构备案。 拆迁人应与拆迁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服从拆迁管理部门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拆迁人启用监管资金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金融机构凭加盖有拆迁人印鉴及“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专用章”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采取过渡安置的,拆迁人须在安置房屋主体工程完成后才能申请启用监管资金的40%,房屋竣工验收后可申请第二次拨付,但应留存不少于监管资金的10%,待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后,方可全部解除资金监管,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或安置房屋无法建成,且拆迁人不愿承担责任的,拆迁管理部门可通知金融机构暂时冻结专户监管资金,督促拆迁人依法履行责任;如拆迁人仍拒不履行,拆迁管理部门可凭生效法律文书会同有关部门启用监管资金用于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或补偿。
第九条 拆迁管理部门及承办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不得向受监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参照本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