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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房字〔2008〕35号)
发布时间:2008-10-30 点击数:    【字体:

关于重新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确保依法拆迁,文明拆迁,现将根据我市目前实际状况修改完善后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  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附件: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建设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审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所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局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已经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㈡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㈢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岗位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证》),且持证执业年限满3年。
㈣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分为四级:
1、一级资质。年允许承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持有《岗位培训证》的在岗聘用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须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下同));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点不得超过5个。
2、二级资质。年允许承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持有《岗位培训证》的在岗聘用工作人员不少于25人;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点不得超过4个。
3、三级资质。年允许承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7万平方米(不含)以下;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负责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持有《岗位培训证》的在岗聘用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点不得超过3个。
4、四级资质。年允许承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4万平方米(不含)以下;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有助理会计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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