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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 近几年,我国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大多是由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可以购买房屋,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者进行抵押,这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房产。比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孩子需要出国留学等,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处置未成年人房产: 在《办法》实施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置房产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医院证明、学校证明等。 在《办法》实施后,监护人只需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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