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 管理 办法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附: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和大厦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落实其维修资金。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湘潭晚报》和湘潭房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时间限制、相关费用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但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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