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权属证书代办业务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针对目前部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开发公司代办房屋权属证书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况,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现就开展房屋权属证书代办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必须具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经营资质,方可开展房屋权属证书代办业务。
二、从事中介代办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从)业资格,即执有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验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购房户代办房屋权属证书时,代办人员应出示开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样表附后)、身份证明及代办人员的资格备案证明;单位销售自管产房屋后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证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办证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书。
四、实行权证代办人员资格备案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开发企业代办权证人员必须在市房产管理局权属市场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开展权证代办业务。市房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未取得代办资格人员交送的代办业务。
五、凡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资质的,一律不得进入市房产交易中心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市房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屋权证代办业务时,应查验代办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房屋 权属管理 代办业务 规范 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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