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企业: 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我局已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对湘潭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从清理总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各类机构已派生齐全,各项中介业务已经展开,房产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咨询、经纪机构很不规范,从业兼营房产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甚多,无资质经营现象严重,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距离国家、省市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各县(市)房地产主管局必须大力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工作。各房地产中介企业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尽快落实省政府对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就房地产咨询、经纪服务机构整顿规范基础性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并紧密结合湘潭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的实际,对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项目)采取整顿规范、培育扶持、适度放宽的过渡性政策,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及市场经营秩序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目标。
二、各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要立即着手纠正非法经营行为。房地产中介市场是国家房地产业的专业化市场,它既具有工商市场的一般性且更具有房地产业的专业性,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应取得如下几个要件: 1、各房地产中介单位必须取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营资质,并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年度资质审查。 2、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有(或聘用)国家组织统一考试认可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经纪人培训经考试合格视同具备从业条件),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经营的服务要求,应当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中介服务的收费与文本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收费。 2、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及买卖还应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四、我局设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举报投诉电话8236145,权属市场科与法规监察队将派员依法检查督促上述工作的落实,并负责对违法经营或举报问题的查处。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地产 中介服务 规范 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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