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实施。根据我市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设厅《关于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的复函(湘政法函[2004]7号)的有关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权属证书上登记的面积、结构、用途给予补偿。
二、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应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补办权属证书,补办权属证后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未申请补办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合法面积扣办证税费后,予以补偿。
三、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实际面积与权属面积不符的房屋拆迁,按下列原则处理: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权属面积(或经批准建房面积)的,土地征用之前,已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系整栋房屋一次性建成的,可依法补办报建手续后,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不补办手续的扣除报建相关费用后予以补偿。 2、土地征用之后,在其主体建筑以外或者附加在主体建筑之上,擅自搭建加层,装饰、装修或增建附着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趁征用拆迁之机,突击违章搭建、违章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制止。 3、土地征用之后,未经批准自行拆除原有房屋,擅自进行改造的,以原拆除房屋的合法面积为准给予补偿,其增加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四、两年内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无证房屋,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其中原房屋用于居住的,拆除后确无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考虑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渠道解决居住问题。
五、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查明情况,有变更用途批准手续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没有变更用途批准手续的,按原建筑用途的性质予以补偿。
六、搭建在两年(含两年)以上由有关部门已作过处理的无证建筑拆迁时可协商作适当补偿,两年以上未作处理的无证建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拆除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按照拆迁管理中关于拆除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按自用房屋补偿。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补偿 意见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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