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文明拆迁,现将《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工作规划 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统一实行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上岗。 拆迁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遵守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第三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市的拆迁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对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执业证》。 对取得《执业证》的拆迁工作人员,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取得《执业证》的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每一个项目点结束后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办理换证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申报该项目点从事动、拆迁工作的持证人员名单,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执业证》,公开办事,依法拆迁。对不能出示《执业证》或虽能出示、但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在该项目点承担动拆迁工作的人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配合。
第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如遗失上述有关证、册,应书面说明情况,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验后予以补发。
第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核发证、册的管理部门吊销《执业证》,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资格: ㈠《上岗手册》记录累计二次不合格的; ㈡一年内未承担任何项目拆迁工作的; ㈢因违法、违规拆迁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㈣挂名二家以上房屋拆迁单位多处执业的; ㈤不参加年度审核的。
第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城市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负责依法按程序拆迁; 三、举止文明廉洁奉公,不收受索取被拆迁人钱物; 四、讲究效率方便群众,不扯皮推诿为难被拆迁人; 五、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不对被拆迁人说谎和欺骗; 六、耐心细致态度和善,不对被拆迁人蛮横和无理; 七、严守纪律维护稳定,为被拆迁人负责保守秘密; 八、持证上岗授受监督,接待和走访做到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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