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房产权证登记环节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种征收说明如下: 一、适用的业务范围及把关办法 1、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在办理产权证时,产权处将由地税机关查验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地税机关的减免税证明作为必收要件。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商品房首次销售办证时,不列入此范围。 2、已核发权证的住宅和商业用房进行转让,在办理转让登记时,产权处将地税机关开具并查验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减免税证明作为必收要件。 二、实施起始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产权处开始进行要件把关,地税机关在产权处交易大厅设立窗口开始进行税款征收。实施日之前未缴纳办证费用的业务列入把关范围,具体以办证费用收费发票日期或实际到帐日期为准。 三、征收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或附征率) 1、营业税 计税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7% (外资企业免征) 3、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3% (外资企业免征) 4、土地增值税 计税收入×1% (能准确确认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的按政策征收) 5、个人所得税 计税收入×1% (能准确核算所得的按政策征收) 6、印花税 ①销售或转让合同:合同金额×0.5‰ (合同双方均征) ②产权证书印花税: 每件5元
四、二手房税收政策说明 营业税适用文件: 1、住房(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适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2、非住房: 适用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所得税适用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不能准确核算的简化征收 计税收入×1% 土地增值税适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殖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2]60号) 住宅: 普通住宅暂时不征; 非普通住宅根据时间确定:3年以下,按1%附征;3-5年(含3年),按0.5%附征;5年以上(含5年)免征。 非住宅: 暂一律简按 计税收入×1% 进行征收
五、几点说明 1、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界定。 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关于五年时限界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或以产权处档案馆开据的证明为依据,按孰先孰为准原则办理。 3、一手房的计税收入或合同金额以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为准;二手房的计税收入或合同金额以产权处的评估价格为准。
附件:1.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有关税收征收说明(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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