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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30 点击数:    【字体: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经纪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现将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化三清”以来,我市房地产秩序明显好转,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房地产交易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违规预售、变相预售、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违规经纪等问题时有发生。从今年10月开始的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既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我市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物价、房产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
    二、   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顿规范。
    1、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屋销售人员无证上岗;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不采用房产和工商部门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合同霸王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以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行为。
    2、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未办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发布预售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的违法行为。
    3、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信息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活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
    4、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清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严厉打击挪用业主维修基金的行为。开发企业挪用的维修资金保证在明年3月底前全部归还到位,专户储存。
    三、建立联动机制,确定各部门责任
    1、建立联合工作机构,形成合力。此次整顿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参加,成立湘潭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2、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从今年10月开始,用一年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定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3、设立投诉电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举报热线:0732-8263571。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湘潭市房产局      湘潭市发改委      湘潭市建设局
湘潭市工商局        湘潭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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