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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30 点击数:    【字体:

潭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予以公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表、房屋类别、预销售面积等; 
    (二)房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四)已预销售商品房的均价。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为摹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否则,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公布的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时,购房人应当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设置个人购房密码,并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及定金合同文本中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纸介质打印生成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文本,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文本传送给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信息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同时在系统中的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或预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仅签订定金合同而未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的,应及时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网上备案登记完成后,商品房预销售的购房人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已履行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资料。
    第十二条  购房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已备案登记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网上操作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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